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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僑輔甜甜圈計畫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僑輔在字第09930097222號
法規體系: 僑生輔導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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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妥善照顧全臺灣在學僑生,並利各校
    僑輔人員熟悉各項僑生輔導與照顧之政策與方法,推動「僑輔甜甜圈
    」計畫(如附件一),以落實該計畫執行及辦理核定(銷)補助經費
    相關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辦理學校,係指全臺灣北、中、南、東四區域內,辦理僑
    生輔導業務較具經驗之學校。


三、辦理學校依本會僑輔甜甜圈計畫舉辦活動申請經費補助者,應具備下
    列條件:
(一)屬教育部核准設立之中等以上公私立各校。
(二)招收僑生。


四、補助之經費應作以下用途:
(一)舉辦有助於傳遞本會各項僑生政策、法規及訊息之活動。
(二)促進全臺灣北、中、南、東四區域各校僑輔人員經驗交流之活動。
(三)有助於本會建立僑生輔導與照顧知識庫平台之活動。


五、申請經費補助之程序及手續:
(一)辦理學校依據本會僑輔甜甜圈計畫提出活動申請補助者,應以學校
      名義出具公文,函報本會申請。
(二)申請經費補助應於活動舉辦三十日前,檢附計畫及經費概算表提出
      申請,俾利審核。


六、接受補助之辦理學校應依本會核定補助之計畫執行,於活動結束後三
    十日內送交成果報告,並依本會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會計報告(收支清
    單)檢附原始憑證,俾利撥款核銷作業。經審該辦理學校所辦之活動
    ,如與核定補助計畫不符,本會將不予撥款並於三年內不再受理該辦
    理學校之經費補助申請。


七、本會受理辦理學校依本會僑輔甜甜圈計畫舉辦活動經費補助申請案後
    ,應依「僑輔甜甜圈活動申請補助經費積分項目及評定標準表」(如
    附件二)評定積分,並衡酌辦理學校過去辦理成效及本會年度預算支
    出情形核定補助額度。


八、前點核定補助額度為核發補助金額之上限,採覈實核銷,如有結餘應
    繳回。


九、本要點自核定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