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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機票款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僑綜企字第10707010651號 令
法規體系: 其他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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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海外僑胞及專業人士受邀參加本
    會所舉辦之研習班、研討會或參訪等活動之機票款補助事宜,特訂定
    本作業要點。

二、申請機票款補助,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現居於海外地區認同中華民國,並熱心參與僑務工作者。
(二)積極協助政府推動國民外交,與主流社會關係良好者。
(三)在專業領域表現傑出或優秀之僑界青年。
(四)為強化僑團組織、推廣海外華語文教育、輔導僑胞回國升學或增進
      留臺畢業校友會之聯繫,經本會專案邀請來臺參加活動者。
(五)其他經本會專案認定對協助推動僑務工作有助益者。

三、申請機票款補助者,除應符合前點規定外,應於活動規定期限內備妥
    相關文件,向僑居地駐外館處或本會海外文教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經
    受理單位初核後送本會核定辦理;僑居地無駐外館處之地區,得逕向
    鄰近或兼管之駐外館處或本會提出申請。

四、本會機票款補助,以附表「僑務委員會機票款補助標準表」為核發補
    助款之上限,如受補助人之機票實際購買價格低於該表中各地區補助
    金額時,則補助受補助人之機票實際購買金額;但本會依實際業務需
    要,訂定專案補助標準者,不在此限。

五、受補助人除經本會專案核准者外,應依受邀參與活動之規定完成應辦
    理事項,於活動結束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不得逾該活動之會計年度)
    ,檢附「購票證明」、「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本人親簽領據」
    送駐外館處、海外文教服務中心或本會承辦業務單位初核通過後,由
    受理單位製作黏貼憑證報會核銷。如為預撥補助款者,其有結餘款時
    ,應一併繳回。

六、受補助人未依前點規定辦理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於一至五年內不再
    受理其機票款補助之申請。

七、其他本作業要點未規定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