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海外僑胞及專業人士受邀參加本
會所舉辦之研習班、研討會或參訪等活動之機票款補助事宜,特訂定
本作業要點。
二、申請機票款補助,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現居於海外地區認同中華民國,並熱心參與僑務工作者。
(二)積極協助政府推動國民外交,與主流社會關係良好者。
(三)在專業領域表現傑出或優秀之僑界青年。
(四)為強化僑團組織、推廣海外華語文教育、輔導僑胞回國升學或增進
留臺畢業校友會之聯繫,經本會專案邀請來臺參加活動者。
(五)其他經本會專案認定對協助推動僑務工作有助益者。
三、申請機票款補助者,除應符合前點規定外,應於活動規定期限內備妥
相關文件,向僑居地駐外館處或本會海外文教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經
受理單位初核後送本會核定辦理;僑居地無駐外館處之地區,得逕向
鄰近或兼管之駐外館處或本會提出申請。
四、本會機票款補助,以附表「僑務委員會機票款補助標準表」為核發補
助款之上限,如受補助人之機票實際購買價格低於該表中各地區補助
金額時,則補助受補助人之機票實際購買金額;但本會依實際業務需
要,訂定專案補助標準者,不在此限。
五、受補助人除經本會專案核准者外,應依受邀參與活動之規定完成應辦
理事項,於活動結束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不得逾該活動之會計年度)
,檢附「購票證明」、「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本人親簽領據」
送駐外館處、海外文教服務中心或本會承辦業務單位初核通過後,由
受理單位製作黏貼憑證報會核銷。如為預撥補助款者,其有結餘款時
,應一併繳回。
六、受補助人未依前點規定辦理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於一至五年內不再
受理其機票款補助之申請。
七、其他本作業要點未規定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