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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僑政字第1071100057號
法規體系: 其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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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革新政治風氣,確保民眾對本會公務
    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爰參據「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行政院頒「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國家廉政建設
    行動方案」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與精神,就本會處理請託關說、受贈財
    物及飲宴應酬之事項,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公務員者,指本會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三、本規範所稱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
    賓、推動業務、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四、本規範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
    與本會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三)其他因本會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

五、本規範所稱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依當地正常習俗,一般人社交餽贈
    之標準,其市價未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自同一贈與人取
    得之餽贈,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一萬元,全年累計受贈總額不得超
    過個人一個月之薪資。

六、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無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亦不得假
    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七、本規範所稱請託關說,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就涉及本會業務具
    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與否,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提出有利於本
    人或不利於第三人之要求,致有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

八、公務員遇有請託或關說,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請
    託或關說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請託或關說者之姓
    名、身分、時間、地點、方式及內容。

九、公務員遇有請託或關說,無法判斷是否違法或有不當影響時,得依前
    點規定辦理。

十、本規範所稱受贈財物,指以無償或不相當之對價,要求、期約或收受
    財物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權益。

十一、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不在此限
      :
(一)屬本會公務禮儀之性質許可者。
(二)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救助或慰問者。
(三)公務員間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
      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傷病、死亡,所為之餽贈且其市
      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四)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

十二、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形,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除前點但書之情形外,應予以拒絕或退還
      ,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單位;退還有困難時,除簽報其長官外
      ,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將餽贈之財物送交政風單位處理,並得
      由公務員以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二)前點第四款之情形,應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單位。
(三)除其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間所為之餽贈外,雖無職務上利害關係,
      其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
      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單位。

十三、有關受贈財物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公務員係以自己之
      名義所為:
(一)由其配偶、直系血親或同財共居之家屬要求、期約或收受者。
(二)藉由其他第三人名義要求、期約或收受而轉 交予其本人者。

十四、本規範所稱飲宴應酬,指公務員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或與其身
      分、職務顯不相宜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或出入不正當場所致影
      響本會廉潔形象者。

十五、公務員對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邀請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應
      予拒絕。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本於公務或國際禮儀確有必要參加且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
(二)廠商因公務目的於正常場所開會、舉辦活動,邀請本會派員參加。
(三)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者。
(四)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五)公務員間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
      職、離職等,所為之飲宴應酬且其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十六、公務員遇有前點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應先簽報其長官並知
      會政風單位。參加之飲宴應酬,雖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但與其身分
      、職務顯不相宜者,亦同。

十七、本會因公務目的舉辦餐敘或其他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如邀請上級長官以外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參加,應注意受邀或參與
      對象之正當性及合理性,並符合舉辦之宗旨。
(二)餐敘或活動如同時舉辦摸彩或交換禮物活動,應出於參與者之自由
      意願並提供其同等摸彩或交換禮物之機會。
(三)前款之摸彩品或禮物之價值以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為限。

十八、公務員於視察、調查或執行監督工作之出差、會議時,不得在茶點
      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
      )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之招待。

十九、依本規範規定須知會政風單位者,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二十、公務員知有違反本規範之情事,得向該管長官或政風單位舉發。

二十一、為落實執行本規範,得臨時設置審議小組,成員得由本會秘書室
        、人事室、法規會、政風室等相關單位代表組成,並由政風室負
        責秘書業務,對於本規範適用爭議案件進行審查及對本規範提出
        修正意見。

二十二、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