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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僑務委員會員工關懷協助作業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僑人二字第1071000970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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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為落實人性關懷,提升同仁心理健康,建立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員工心理健康諮商輔導機制,特依據「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員工
    心理健康實施計畫」及「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心理健康實施計畫
    參考作法」,訂定本作業事項。


貳、服務對象
    本會全體員工(含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及駕駛)。


參、辦理單位
一、成立本會「員工關懷協助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負責本會員工
    心理健康諮商輔導相關事宜,人事室負責本會員工心理健康諮商輔導
    之相關行政作業工作。
二、本小組之組成:
(一)由人事室主任擔任小組召集人,並設置小組成員五至十三人,由各
      單位推派具有社工專長、富諮商輔導經驗或熱誠之同仁擔任,並置
      總幹事、幹事各一人,由人事室派員擔任。
(二)小組成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兼(派),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小組
      成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肆、辦理事項
一、心理健康之宣導推廣:
(一)運用有關場合,定期邀請學者專家舉辦心靈講座或訓練,以宣導、
      推廣心理健康及諮商輔導之觀念,使同仁於遭遇問題時,具有能力
      自行解決,或願意尋求專業機構(人員)之協助。
(二)提供有關諮商輔導、心理衛生系列書籍、錄音帶、錄影帶、(影音
      )光碟等相關資料,或編印諮商輔導手冊,供同仁參閱使用,並設
      置本會員工關懷協助專屬網頁。
二、工作人員之培訓:
(一)本小組成員及相關行政工作人員,優先參加有關心理健康或諮商輔
      導等基礎知能相關之訓練。
(二)前項訓練,除參加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者外,必要時本會得
      自行規劃辦理有關心理健康或諮商輔導相關之課程,以提供本小組
      同仁學習機會。
三、提供本會員工心理健康諮商輔導之轉介服務。


伍、心理健康諮商輔導及轉介服務:
一、服務項目:
(一)工作職場問題之諮詢,例如:職場人際關係、壓力調適之處理等問
      題。
(二)生活及心理健康問題之諮詢,例如情緒失常、自卑、自我傷害傾向
      、家庭變故或失和、感情困擾、兩性關係失調等問題。
(三)提供心理諮商輔導相關管道之資源訊息,供同仁選擇運用。
二、受理方式:可採以下任一種方式。
(一)小組成員受理:
      各單位小組成員對同仁有需關懷協助事項,採主動關懷,或受理當
      事人口頭或書面之申請協助事項,並以密件方式辦理。
(二)函件受理:
      當事人填具諮商輔導申請單(附表一),投置於本會十七樓設置之
      諮商輔導信箱(人事單位每日派專人開啟信箱)。
(三)電話受理:專線2327-2935。
(四)電子信箱(e-mail)受理,帳號:ocac285@mail.ocac.gov.tw

三、諮商輔導之轉介服務流程: 
(一)小組成員受理部分:
      1.本會小組成員受理之個案,宜採主動負責處理完成。進行個案諮
        商輔導,可採書面、電話或面對面等方式辦理,惟如採面對面晤
        談,其晤談時間以上班時間為原則,受理之本小組成員應妥洽適
        當場所安排晤談,並注意維護當事人隱私權。
      2.本小組成員受理案件,可先與當事人討論目前遭遇之問題或困境
        ,晤談結束後,小組成員應填具個案晤談資料表(附表二),並
        勾選建議處置意見,作成紀錄,於晤談後五日內,將資料表密送
        人事單位。
      3.小組成員作成之個案晤談資料表,除結案案件由人事單位密陳小
        組召集人,及委員長、副委員長核閱後歸檔外,至於當事人希望
        轉介專家晤談案件,經簽請召集人同意後,再協助安排轉介至相
        關醫療機構或社會公益團體進行諮商輔導。
(二)其他方式受理部分:
      人事單位於收件後,應以密件方式,簽請召集人指定小組成員進行
      諮商輔導,並依前款服務流程辦理。
四、個案相關諮商文件應專卷處理,並以密件檔案保管,以維護當事人隱
    私權。


陸、其他注意事項
一、辦理協助諮商輔導相關工作之人員,應確實遵守「諮商輔導專業倫理
    守則」(參考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諮商專業倫理守則網頁)及「社會
    工作倫理守則」,採隱密、不公開之方式,並妥善保管相關資料,不
    得外洩。對於個案內容,除接受輔導個案陳述內容涉及違法外,應嚴
    守秘密,不得告知他人。
二、當事人接受諮商輔導陳述內容除涉及違法外,不列入當事人考核紀錄
    。
三、當事人如需於上班時間進行會外諮商晤談,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之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柒、辦理本業務所需之經費,於本會一般行政業務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