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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僑務委員會推動傾聽人民聲音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9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
發文字號: 僑綜管字第1060700530號
法規體系: 資訊研考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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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行政院「傾聽人民聲音」之政策
       ,廣泛瞭解國內人民及海外僑界對僑務工作之意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人民聲音」包括國內人民、在學僑生及海外僑胞之意
        見。


三、本會推動「傾聽人民聲音」之執行單位為各業務單位、海外華僑文教
        服務中心及服務於駐外單位之專職僑務人員;專責管理單位為綜合規
        劃處管考科。


四、各執行單位得透過海外僑團、僑商組織、僑校、僑教團體、媒體、僑
        務榮譽職人員及志工體系等管道(如附表),蒐集、彙整並回應國內
        人民及僑界意見與建言,以建立完整之機制。


五、本會「傾聽人民聲音」活動,得依下列方式定期或隨機辦理:
       (一)民意調查(定期或配合相關活動辦理)
       (二)媒體交流
       (三)服務對象座談會(如海外僑情座談會、研習班座談會等)
       (四)學者專家座談
       (五)首長與民有約
       (六)公聽會
       (七)網路論壇
       (八)其他管道


六、各執行單位應長期持續辦理各項活動,以瞭解僑民心聲,每年年底即
        應規劃次年辦理活動項目及預定日期,活動計畫至遲應於活動辦理前
        一個月簽報核定,如活動辦理涉及政府採購等其他事項,並應掌握作
        業所需時程。


七、各項活動結束後十日內應提報活動成果及效益,海外執行單位報會之
        成果由各業務單位彙整,並配合行政院規定,送綜合規劃處管考科彙
        處。


八、本會「傾聽人民聲音」活動經費於各執行單位相關業務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