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培育國內青年赴國外進修國際事務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僑民事字第1050104709號 令
法規體系: 一般僑務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國內國際事務青年人才,使具備
    國際視野並瞭解政府涉外工作實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海外進修補助之國內青年,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年齡規定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對政治、外交、戰略等國際事
      務相關領域有興趣,未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補助。
(二)具有國內大學學歷或同等學歷以上,且無其他外國學歷。
(三)經檢定具全民英檢中級(或其他英語檢定同等級能力)以上語文能
      力。
(四)受補助期間,未同時受領其他政府機關出國進修公費。
    前項第一款所定年齡規定,由本會視培育需求每年於簡章公告。但曾
    育有子女之女性申請人,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每一胎得延長二年。

三、本會補助國內青年海外進修之項目及額度,依據年度預算及「中央各
    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
    表」規定額度內訂定,並以下列項目為原則:
(一)進修課程之全額或部分(定額)之學雜費。
(二)國內往返進修地點之經濟艙全額或部分(定額)機票款。
(三)進修期間之生活費及住宿費。

四、補助原則及補助款之撥付:
(一)補助名額及金額:視年度預算額度每年於簡章公告。
(二)補助款分二期撥付,第一期於受補助者出國前核發,視情形撥付補
      助款之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第二期(即尾款)於受補助者返
      國並完成各項應履行義務後核發。

五、申請、評選及補助款請撥作業:
(一)申請及評選作業由本會於每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公布相關規定。
(二)經評選錄取補助海外進修經費者,應檢附經費補助申請表(附件一
      )、未支領政府其他機關出國進修公費切結書(附件二)、履行義
      務保證書(附件三)等相關資料,於出國進修三十日前送交本會辦
      理。


六、經本會核准補助者,應依規定完成相關義務,於進修實習結束之次日
    起一個月內(不得逾該會計年度),檢附下列文件送本會辦理核銷。
    如係本會專案核准預撥補助款者,有結餘款時,應一併繳回:
(一)接受本會部分(定額)補助者,應檢附學雜費與機票之原始單據影
      本、蓋有入出境章戳之護照影本及本人親簽領據。
(二)接受本會全額補助者,應檢附學雜費與機票之原始單據正本、蓋有
      入出境章戳之護照影本及本人親簽領據。
(三)出國進修報告及其他本會指定繳交之書面資料。

七、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停發補助款,其已核發之補助款
    得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繳:
(一)未依規定履行各項義務。
(二)未依國外學校規定完成進修課程或成績不及格。
(三)未依駐外機構之規劃完成各項實習活動。
(四)行使偽造或不實文件,經查證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