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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華裔專業青年回國參與專業領域實習研究獎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僑民事字第1050104710號 令
法規體系: 一般僑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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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國家政策,鼓勵海外華裔專業青
    年回國參與國內相關專業領域實習、研究,以利返回僑居地後,協助
    推展專業技術及國民外交,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獎助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四十五歲以下華裔專業青年:
(一)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所稱海外
      及連續居留,準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三條規定),取得當
      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二)具大學以上學歷,且於相關專業領域服務達二年以上。
(三)於本要點受獎助期間未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所設置之獎補助金。
(四)回國進修相關專業領域職能並取得專業機構實習或研究許可。
    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並於四十五歲前曾育有子女之女性申請人,經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每一胎得延長申請年限二年,不受四十五歲之限制,
    惟最高不得超過四十九歲。
   

三、獎助原則:
(一)名額:每年以五名為上限,並視年度預算額度逐年公告。
(二)獎助金額:每人每月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三)獎助期間:每次以六個月至一年為原則,並依實際實習、研究期間
      發給;同一人累計獎助期間不得逾二年。
(四)受獎助者經實習或研究機構終止其實習、研究時,自終止之次日起
      停發其獎助金。


四、申請及遴選作業:
(一)本會於每年度一月十五日前公布簡章及遴選規定。
(二)申請人應填妥申請表,檢附實習或研究計畫、最高學歷證明、服務
      年資證明、實習或研究機構錄取證明影本,由駐外館處核轉本會遴
      選。
(三)申請人應於實習、研究開始前三個月提出申請,本會於駐外館處核
      轉相關資料之次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結果,並個別通知申
      請人。


五、獎助金之核給,由實習、研究機構協助按月發給,自實習、研究開始
    起算;核銷時應由研究機構檢附受獎助者之領據及實習或研究紀錄或
    報告,送本會辦理核銷。


六、受獎助者在台期間應自行購買意外及醫療保險,如有宿疾復發或突發
    病症,就醫所需醫療相關費用,應自行負擔。


七、受獎助者如有行使偽造或不實證件之情形,經查證屬實者,應撤銷其
    獎助資格,並依法追繳其已領之獎助金及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八、受獎助者完成實習、研究後,應向本會繳交書面心得報告並舉辦心得
    分享座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