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評估華僑會館委託營運之績效,特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僑務委員會華僑會館營運
績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評委會任務如下:
(一)依據本會與受託民間機構(以下簡稱受託人)所簽訂本會華僑會館
委託民間營運契約書(以下簡稱委託營運契約書)營運績效評估章
之約定辦理受託人提送營運績效說明書、財務報表等之審議及評估
作業。
(二)委託營運契約書營運績效評估章約定之監督事項。
三、評委會由委員五至九人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秘書室主任
兼任之,綜理評委會會務,其餘委員由委員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本會
職員或聘請專家、學者兼任之。
四、評委會委員(以下簡稱委員)任期一年,但第一屆委員任期自派任之
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委員任期屆滿得續派任之,
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派兼人員應隨其
本職異動。
五、評委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秘書室庶務採購科科長兼任之,承召
集人之命負責幕僚業務;置工作人員二至三人,由本會秘書室人員兼
任,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處理相關事務。
六、評委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
任主席。召集人或評委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評委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出席委員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會議決議依行政流程簽
奉核定後以本會名義行之。
七、本會相關單位應依委託營運契約書之約定就其職掌事項,定期或不定
期對受託人進行書面或實地督導及查核,督導及查核結果應於評委會
提出報告或提案審議;評委會各委員認有調查或實地勘驗之必要者,
亦得實施調查或勘驗,受託人應充分配合。
八、評委會開會時,得邀請本會相關單位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受託
人及有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九、評委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之委員或受邀列席會議之
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或審查費。
十、評委會委員應公正執行評估工作,如與民間機構有利害關係,應即主
動聲請廻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