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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第二目「在國外累計居住滿四年」之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僑證服字第09630208843號 令
法規體系: 僑民證照服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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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第二目規定:「在
國外累計居住滿四年」,係以申請人在國外居住累計滿一四六○日為準,
且其「入境」及「出境」當日均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