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僑生處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僑輔就字第1010500608號
法規體系: 僑生輔導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僑務委員會101年 8月 14日僑輔就字第 1010500608 號公告
主旨:修正「僑務委員會僑生輔導室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為「僑務委
      員會僑生處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
      月一日起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一般僑生身分證明書核發處理期間:3日。
二、升學考試優待證明書核發處理期間:3日。
三、受理(含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海外僑生申請自行回國入學處
    理期間:5日。
四、申請僑生基本資料更改案件處理期間:3日。
五、處理期間自收件之次日起算,並包含假日,但通知補正期間應予扣除
    ;案情複雜之申請案件,得另通知申請人延展處理期限,但延長後之
    處理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六、申請案件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
    ,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