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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檔案微縮儲存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僑四檔字第1010400580號
法規體系: 其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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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理本會檔案微縮片特依「檔案微縮
        儲存管理實施辦法」及「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規定訂定本
        注意事項。

二、本會檔案微縮片係依據本會民國42年至86年間之檔案製作而成。

三、檔案微縮片之保存場所,應有適當環境控制及安全管制措施,避免受
        潮、毀損或遺失。

四、檔案微縮片應依序繕製清冊,併同微縮片指定專人保管。

五、本會各單位承辦人員因業務需要須借調檔案微縮片時,須依本會「檔
        案檢調作業要點」規定填具調案單,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借調。

六、他機關因業務需要須向本會調用檔案微縮片時,應依本會「檔案檢調
        作業要點」規定,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間,由該案
        件承辦單位簽奉核准後,依規定辦理外借。

七、民眾申請閱覽或複製本會檔案微縮片時、應依本會「檔案及政府資訊
        開放應用須知」相關規定辦理。

八、檔案微縮片應定期查驗,如有變質、損壞,應為適當之修復;無法修
        復時,應整捲(片)作廢,重行製作;無法製作時,應於檔案目錄註
        記。作廢微縮片須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辦理銷毀。

九、本會檔案管理人員於執行檔案微縮片銷毀時,應會同相關資訊人員辦
        理,確保完全清除或毀滅檔案內容。

十、本注意事項經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