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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僑務通訊社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僑訊視字第1071300022號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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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處務規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
    之。

二、僑務委員會僑務通訊社(以下簡稱本社)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內外僑務新聞採訪攝影、數位即時新聞報導及輿情蒐集應用事項
      。
(二)新聞聯繫發布事項。
(三)海外新聞稿源資訊供應、節慶資料文宣及海外華文傳媒聯繫服務事
      項。

三、本社置社長一人,承本會委員長之命綜理社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
    各人員視業務需要配置之。

四、本社所置人員,由本會在法定員額內派充,並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之規定聘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