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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駐外僑務人員自律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僑政字第1021100060號
法規體系: 其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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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駐外僑務人員對外代表國家形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
        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二、駐外僑務人員承委員長之命,並受駐在國使領館、代表機構或指定之
        機構首長統一指揮監督。


三、駐外僑務人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徇私舞弊,不受授賄賂。


四、駐外僑務人員應發揮高度的服務精神,與僑界互動首重溝通,以誠懇
        、親切、盡心、盡力的態度執行職務,並應力求切實,不得有下列行
        為:
(一)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二)介入僑社內部事務。
(三)擔任僑團職務。


五、駐外僑務人員應保持品位,秉持廉潔正直精神,嚴守紀律,謹言慎行
        ,不涉足不當場所,對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者之互動,均須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六、駐外僑務人員應保持行政中立,對政治事務維持客觀及公平的超然立
        場,以國家及人民之整體利益為考量,依法公正執行職務。


七、駐外僑務人員應具有性別主流意識,對業務推展,應促使政府資源配
        置確保不同性別平等獲取享有參與社會、公共事務及資源取得之機會
        ,以期達到實質性別平等。


八、駐外僑務人員於辦理採購案件應致力於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
       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促使採購制度健全發展,並應依據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


九、駐外僑務人員不得利用網路媒體或私人社群帳號,談論公務或臧否時
        事,避免遭外界渲染,造成政府困擾。


十、駐外僑務人員處理公文應依規定時效辦理,各項活動經費報銷、業務
        費及經常費登記及使用、公務車輛之使用等,應公私分明,遵守相關
        規定辦理,不得擅自私用。


十一、駐外僑務人員請假應依相關規定事先申請並提供緊急聯絡電話,未
           經核准不得擅自離開駐地,如有特殊緊急情況,應事先報備,書面
           資料後補。


十二、駐外僑務人員相關法定補助費用(如房屋補助費、眷屬隨任補助費
           、子女就學補助費等)應依法申請及領取,不得以其他名目或方式
           ,謀取不正利益。


十三、本自律規範未盡之事宜,於其他相關法令查有規定者,從該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