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駐外僑務人員對外代表國家形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
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二、駐外僑務人員承委員長之命,並受駐在國使領館、代表機構或指定之
機構首長統一指揮監督。
三、駐外僑務人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徇私舞弊,不受授賄賂。
四、駐外僑務人員應發揮高度的服務精神,與僑界互動首重溝通,以誠懇
、親切、盡心、盡力的態度執行職務,並應力求切實,不得有下列行
為:
(一)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二)介入僑社內部事務。
(三)擔任僑團職務。
五、駐外僑務人員應保持品位,秉持廉潔正直精神,嚴守紀律,謹言慎行
,不涉足不當場所,對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者之互動,均須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六、駐外僑務人員應保持行政中立,對政治事務維持客觀及公平的超然立
場,以國家及人民之整體利益為考量,依法公正執行職務。
七、駐外僑務人員應具有性別主流意識,對業務推展,應促使政府資源配
置確保不同性別平等獲取享有參與社會、公共事務及資源取得之機會
,以期達到實質性別平等。
八、駐外僑務人員於辦理採購案件應致力於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
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促使採購制度健全發展,並應依據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
九、駐外僑務人員不得利用網路媒體或私人社群帳號,談論公務或臧否時
事,避免遭外界渲染,造成政府困擾。
十、駐外僑務人員處理公文應依規定時效辦理,各項活動經費報銷、業務
費及經常費登記及使用、公務車輛之使用等,應公私分明,遵守相關
規定辦理,不得擅自私用。
十一、駐外僑務人員請假應依相關規定事先申請並提供緊急聯絡電話,未
經核准不得擅自離開駐地,如有特殊緊急情況,應事先報備,書面
資料後補。
十二、駐外僑務人員相關法定補助費用(如房屋補助費、眷屬隨任補助費
、子女就學補助費等)應依法申請及領取,不得以其他名目或方式
,謀取不正利益。
十三、本自律規範未盡之事宜,於其他相關法令查有規定者,從該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