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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2.25 06: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經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僑生專字第1140500576號 令
法規體系: 僑生輔導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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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海外僑教,精進僑生技職能力,
    鼓勵學校透過「務實致用,學用合一」之模式,培育專業僑青技術人
    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指經教育部審查通過,由高級中
    等學校與公私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技專校院
    )依「教育部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補助要點」及「技職校院辦理產學攜
    手合作專班注意事項」成立之僑生專班。

三、辦理原則: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承辦學校,除經費補助、核撥及結
    報依本要點規定外,餘悉依「教育部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補助要點」及
    「技職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專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經費補助、核撥及結報:
(一)經費補助指學費、開辦經費、招生宣導及輔導工作經費(或輔導工
      作經費)。開辦經費補助項目得包括學生輔導費、教師鐘點費、出
      席費、水電費、教材費、國內交通費、電話費、誤餐費、印刷費、
      實作材料費及雜支費等。
(二)補助作業原則:
    1.高級中等學校: 
   (1)學費:視本會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採定額補助;教育部並得本於
        政策之需要,視本會補助金額及該部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再酌予補
        助。
   (2)開辦經費:經教育部核定通過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計畫且開班
        者,始得申請。由本會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採定額補助。
   (3)招生宣導及輔導工作經費:視本會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酌予補助
        本專班招生學校,鼓勵各校與海外保薦單位、僑教組織、留臺校
        友組織及僑華校於生源國辦理實體或線上招生宣導活動、新生華
        語文班等相關招生及輔導工作經費補助。
    2.技專校院: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學校承辦之開辦經費,由本會視
      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採定額補助;輔導工作經費由本會視年度預算
      編列情形酌予補助,但學費、新生華語文班經費,本會不予補助。
(三)申請方式、核撥及結報:
    1.高級中等學校:
   (1)學費
    甲、學校於每學期受理學生申請學費補助,除審查身分證明文件(驗
        畢退還),並由學生填寫「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學費補助申請
        表」(附件一),申請表應留校五年,以供備查。
    乙、學校於每學期依本會函知期限,以紙本公文檢附全校「申請產學
        攜手合作僑生專班學費補助印領清冊」(附件二)、學校領據,
        報本會確認僑生人數及身分後核撥經費;教育部補助部分,由本
        會併案辦理審查,並檢具收據函請教育部撥款。
   (2)開辦經費:
    甲、學校應依本會年度函知申請日程及得補助額度,檢附「僑務委員
        會補助國內高級中等學校/技專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
    開辦經費申請表」(附件三)、教育部核准開班公文、各班別註
    冊僑生名冊、辦理計畫(含預期效益)等資料送本會申請。
    乙、學校依本會函知得補助之金額後,檢附「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
    體及個人收支清單」(附件四)、獲補助金額之支用單據正本、
    「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高級中等學校/技專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
    作僑生專班開辦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五)及成果報告等資料
    送本會辦理撥款結報。
   (3)招生宣導及輔導工作經費:
    甲、學校應於辦理相關活動前一個月,檢附「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高
    級中等學校/技專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活動經費申請
    表」(附件六)及相關計畫送本會申請。
    乙、獲本會同意補助後,於活動辦畢一個月內檢附「僑務委員會公款
    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附件四)、獲補助金額之支用單據
    正本、「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高級中等學校/技專校院辦理產學
    攜手合作僑生專班活動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七)、成果報告
    及照片等資料送本會辦理撥款結報。
    2.技專校院:
   (1)開辦經費: 
    甲、學校應依本會年度函知申請日程及得補助額度,檢附「僑務委員
    會補助國內高級中等學校/技專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
    開辦經費申請表」(附件三)、教育部核准開班公文、各班別註
    冊僑生名冊、辦理計畫(含預期效益)等資料送本會申請。
    乙、學校依本會函知得補助之金額後,檢附「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
    體及個人收支清單」(附件四)、獲補助金額之支用單據正本、
    「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高級中等學校/技專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
    作僑生專班開辦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五)及成果報告等資料
    送本會辦理撥款結報。
   (2)輔導工作經費:
    甲、學校應於辦理相關活動或工作前一個月,檢附「僑務委員會補助
    國內高級中等學校/技專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活動經
    費申請表」(附件六)、參加人員名冊及辦理計畫(含預期效益
    )等資料送本會申請。
    乙、學校依本會函知得補助之金額後,檢附「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
    體及個人收支清單」(附件四)、「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高級中
    等學校/技專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活動經費收支結算
    表」(附件七)、成果報告及獲補助金額之支用單據正本等資料
    送本會辦理撥款結報。

五、頂尖僑生獎學金請領資格、核發原則及申請時程:
(一)本會提供獎學金配額,由本會依年度預算規模及招生目標人數綜合
   評估,相關規定另訂定年度申請計畫函知各相關駐外館處或本會文
   教服務中心辦理。
(二)駐外館處或本會文教服務中心遴選受頒獎學金僑生原則如下:
   1.初中或相當於初中三年學業平均成績達 A或八十八分以上,或排名
   為全班前百分之五內。
    2.操行總成績三年平均列高等(八十分)以上。
    3.為因應各國學制及成績評量方式不同,由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及本
   會文教服務中心依前二目規定提報學業平均成績換算標準送本會備
   查;如無操行成績,應依其他多元表現評估認定。
(三)駐外館處或本會文教服務中心於每年招生期間截止前,遴選受獎名
   單送本會核定。本會核定獎學金受獎名單後,於每年六月底前對外
   公告並請駐外館處或本會文教服務中心將本會通知受獎公函轉發受
   獎僑生。
(四)受獎僑生已完成入學註冊手續後,向本會申請核發獎學金每名新臺
   幣十五萬元。

六、頂尖僑生獎學金核撥及結報:
(一)學校應於十月十日前檢送受獎僑生名冊、受獎公函影本、在學證明
   或註冊繳費收據等送本會申請撥款。
(二)經本會核撥獎學金予學校,學校應於十一月十日前,檢送學校收據
   或領據、受獎僑生印領清冊、可資證明獎學金已匯撥受獎僑生金融
   帳戶相關匯款證明,函送本會結報。
(三)受獎僑生應於錄取分發後按時抵校註冊,未能於規定期限來臺就學 
   者,視同放棄受獎資格,不得保留。第一學期因故自行申請休、退
   學者,廢止受獎資格,其已領取之獎學金,分別依其休、退學前之
   在學期間,於未達二分之一者,應全部繳回;二分之一以上未達四
   分之三者,應繳回半數;四分之三以上者,無須繳回。
(四)受獎僑生經查申請文件有偽造、不實情事或入學學校以操行或學業
   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或以
   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獎學金或重複申領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
   他獎學金者,得由本會撤銷其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
   依情節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七、成效考核:
(一)本會為考核各校辦學執行成果,得訂定訪視或評鑑計畫,辦理承辦
   學校期中及期末成果之書面審查或至現場實地訪視、評鑑。訪視或
   評鑑結果得視情形另函送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憑處。
(二)依訪視或評鑑計畫評核,成效優良者,本會予以獎勵,並得同意其
   在原辦科別下,於次年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申請核准開班;成效不佳,經本會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追
   蹤輔導,仍未改善者,視情節輕重,本會得減免相關經費補助,或
   減少(停止)後續學年度開班(辦)申請。

資料來源: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