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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委託駐外館處辦理護照加簽僑居身分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僑綜證字第10607002531號
法規體系: 僑民證照服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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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會委託駐外使領館、代表處及辦事處辦理僑居國外國民護照加簽
      僑居身分事項,並自104 年12 月25日起實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條及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10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業於104年12月23日經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9631 號
    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該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申請護照加簽僑
    居身分者,在國內應由主管機關認定後,向外交部辦理;在國外,由
    主管機關委託駐外館處逕予認定辦理,或報經主管機關認定後辦理。
    」 。
二、本會爰依前揭規定,自104年12月25日起委託駐外使領館、代表處及辦
    事處辦理僑居國外國民護照加簽僑居身分事項。
三、本會原92年3月6日僑證移字第09230087141號公告自104年12月25日起停
    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