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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辦理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業務查核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第1080303182號
法規體系: 僑民經濟金融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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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核依據:
「財團法人法」第五十六條:
主管機關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業務與財務運作狀況及投資情形,應
定期以書面或其他方式查核,並得視需要實地查核;查核時,得命其提出
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違反前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提供資料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預算、決算書及第一項定期查核情形,主管機關應
於網站主動公開之。

二、查核目的:
(一)確認一般例行性查核事項,包括業務執行情形、董事會與人事業務
      運作、創立基金保存維護情形、財務運作狀況、資金運用及投資情
      形等是否符合相關規範。
(二)瞭解基金因應環境之變遷所採取之各項應變措施,包括組織變革、
      章程修訂、財源增闢及未來業務推動規劃等。
(三)藉由查核之執行,落實監督管理機制,以健全基金行政運作,並強
      化其業務功能,協助政府推展海外僑民經濟工作。

三、查核單位: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四、受檢單位: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

五、查核方式:
由本會業務主管機關協調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安排專人解說,並備
妥查核所需相關資料、帳冊。

六、查核編組及分工:
由本會成立查核小組,並由相關業務單位指派專人擔任小組成員,分配查
核事項如下:
(一)行政業務檢查:由僑商處負責。
(二)人事業務檢查:由人事室負責。
(三)財務及會計業務檢查:由主計室負責。
(四)政風室會同監辦各項檢查事項。

七、查核日期:
每三年辦理一次實地查核,於期限最後一年第四季辦理(視業務實際需要
,彈性調整查核日期;實際查核日期將於查核前一週通知財團法人海外信
用保證基金)。

八、查核事項:
(一)財團法人登記證書是否依規定懸掛(法院規定)。
(二)業務執行現況是否符合設立宗旨、許可事項及捐助章程內容。
(三)董事會運作情形(包括:開會次數、董監事出席狀況、會議決議執
      行情形等)。
(四)年度重大措施及業務辦理情形。
(五)創立基金保持維護及投資情形。
(六)財產保管運用情形及財務狀況。
(七)人事制度相關規章及業務狀況。
(八)會計及稽核制度之建立及辦理情形。
(九)會計帳簿及憑證之保存。
(十)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預(決)算書是否依限報會。
(十一)因應環境變遷規劃未來發展方向及修訂相關章程。
(十二)其他應列為查核之重大事項(如:財務危機、人事糾紛等,視實
        際情況查核有關事項)。

九、查核作業及程序:
(一)本會成立查核小組後,於實地查核前一週得以電話、書面或傳真方
      式通知受檢單位查核日期,查核當日受檢單位應於會所備妥上開查
      核資料並派業務相關主管人員於現場備詢。
(二)查核小組成員依查核分工項目,於現場進行各項業務檢查,並填寫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業務查核紀錄表」(如附件二)。

十、查核後處理: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僑商處)應於實地查核完成後,將查核意見彙整簽奉
核定後公開於本會網站,並函知受檢單位,於限期內陳報處理情形或改善
方案,屆期未辦理者,本會得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條及第五十六條第
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