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臺灣青年海外搭僑計畫經費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僑綜企字第1120701316號 令
法規體系: 一般僑務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臺灣青年海外搭僑計畫(以下簡
    稱本計畫),甄選臺灣青年赴海外參訪見習,以促進臺灣青年認識政
    府僑務工作,拓展國際視野,搭建與海外僑界之橋梁,擴增國際交流
    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具備下列條件並報名參加本計畫,經本會核定: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當年度簡章規定年齡之國內大專校院在
      學青年。
(二)符合當年度簡章規定之英語能力者。
(三)未曾參加本計畫赴海外參訪見習者。

三、補助項目:
(一)自國內往返參訪見習地點之經濟艙機票費及簽證費。
(二)前款補助項目及補助名額、補助額度由本會視當年度預算經費,另
      於簡章及相關作業規範規定之。但因特殊事由經本會專案核准者,
      不在此限。

四、經費申請及核撥:
(一)機票費及簽證費補助之申請,應依當年度簡章規定之程序,檢具領
      據(如附件)、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
      足資證明付款之單據,以及其他簡章規定之應備文件資料,向本會
      申請補助經費,經本會核可後撥付。
(二)受補助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取消其資格、撤
      銷補助、扣減補助經費或追繳已領或溢領之補助經費,且得自次年
      起一年至三年內不再受理其報名:
    1.未依當年度簡章規定履行各項義務。
    2.送交本會之所有文件資料有不實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查
      證屬實。
    3.除有特殊事由外,經錄取後無法參加海外參訪見習活動,而未於自
      國內出發日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本會。
(三)前二款規定,如因特殊事由經報請本會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本要點相關經費如因立法機關刪除或刪減,致無法達成補助目的時,
    本會得通知受補助者終止補助。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