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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應用僑民身分證明資料介接作業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僑綜證字第1140701042號
法規體系: 僑民證照服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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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供各機關應用僑民身分證明資料,發揮資訊資源共享效益,提高
    行政效能,並確保資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介接作業,指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開發之介接介面
    應用軟體及作業程序,介接作業資料提供方式為線上資料查詢。

三、介接機關,指有需用僑民身分證明資料需求,向本會申請介接作業,
    並經審核通過應用僑民身分證明資料之機關。

四、僑民身分證明資料提供範圍如下:
(一)中文姓名。
(二)外文姓名。
(三)性別。
(四)出生日期。
(五)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六)僑居國。
(七)申請種類。
(八)申辦地點。
(九)華僑身分證明書文號、效期截止日。
(十)申請時檢附之我國護照號碼、效期截止日。
(十一)加簽護照號碼、效期截止日。
(十二)僑居地證件類別、證件號碼、效期截止日(顯示最新一筆)。
(十三)案件狀態。

五、僑民身分證明資料介接作業以政府資料傳輸與多元驗證服務網(T-ROAD)
    提供介接服務,申請介接機關須先行具備T-Road安控伺服器
   (Security Server,簡稱SS)方得申請。

六、僑民身分證明資料編碼格式,以UNICODE(UTF-8)作為交換標準。

七、機關申請介接須填具介接申請暨異動書(附件一)、資料交換安全協
    議書(附件二)及訂定應用僑民身分證明資料管理規定向本會申請。

八、機關申請介接之承辦人員、資安專職人員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函送
    人員異動名單予本會備查。

九、機關申請介接所訂定應用僑民身分證明資料管理規定,規範內容包括
    下列各款:
(一)使用僑民身分證明資料之目的及資料安全管制作業。
(二)定期督考查核及配合提供機關實施稽核作業之具體程序。
(三)使用者查詢資料之具體作業程序。
(四)處理個人資料之安全維護措施。
(五)對於取得資料之處理及利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當事人權
      益受損時應負之責任。
(六)使用者違反規定時應負之責任。
(七)使用完成後資料之處理。
(八)申請介接之承辦人員、資安專職人員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函知本
      會。

十、介接作業發生網路通訊異常時,介接機關應先向電信機構查明原因;
    如為本會之網路線路異常時,應與本會聯繫解決之。
    介接機關傳送查詢需求後,如查詢結果顯示本會電腦系統異常時,應
    與本會聯繫,俟本會修復後,通知介接機關重新傳送查詢需求。

十一、介接機關對取得資料有疑義時,應於七個工作日內向本會提出疑義
      ,本會即予查明處理。

十二、介接機關應保存介接取得資料日誌,並定期稽核。
      本會應保存介接機關介接紀錄及所提供資訊日誌,並定期稽核。實 
      施稽核作業時,介接機關與本會應密切配合。

十三、本會查知介接機關違反本要點情事者,應於當日通知介接機關限期
      改善,並得即暫停其介接作業及暫停其資料應用。
      介接機關於改善違反事項後,應檢附改善措施相關資料函報本會審
      查,經本會審查改善結果符合本要點規定後,恢復原介接作業。如
      介接機關改善結果經本會審查不合格或逾二個月未改善者,終止其
      介接作業。

十四、介接機關欲終止介接作業時,應於終止日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