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促使各機關應用僑民身分證明資料符合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訂定之相關資訊安全管理規定,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落實資
訊安全管理及個人資料保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會。
各機關應分別指定專人或成立稽核小組,辦理內部稽核作業。
本會綜合規劃處、資訊室及政風室組成稽核小組,依本要點對介接機
關執行外部稽核作業。必要時,本會得洽請資訊安全專業機關(構)
會同對於介接機關執行外部稽核作業。
三、稽核頻率:
(一)內部稽核:由各機關,對各該機關使用單位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
(二)外部稽核:由本會稽核小組對介接機關執行稽核,每五年至少辦理
一次。
四、稽核程序及稽核結果追蹤處理:
(一)內部稽核:
1.由各機關訂定稽核日期通知內部受稽單位,簽報內容應包含稽核目
的、範圍及程序等相關資訊。
2.完成稽核作業後,應提出稽核結果報告簽報主管核閱,稽核結果報
告應妥為保管,保存年限五年。
3.稽核結果如有不符合事項,應追蹤受稽核單位矯正執行時效及有效
性。
4.每次稽核前應對前次稽核不符合事項及改善情形進行複核。
(二)外部稽核:
1.本會綜合規劃處擇定受稽核(介接)機關並排定稽核行程。
2.函知受稽核機關稽核時程。受稽核機關應先自評並填寫介接機關應
用僑民身分證明資料介接作業安全稽核自我評審表(附件一),依
期限函復。
3.本會稽核小組進行實地稽核,受稽核機關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但
相關資料屬受稽核機關應保守之秘密或有其他法定原因無法提供者
,不在此限。
4.本會稽核小組完成稽核作業後,應將稽核結果、說明及應改善事項
詳實記錄於介接機關應用僑民身分證明資料介接作業安全稽核紀錄
表(附件二)。
5.本會將稽核結果函知受稽核機關。稽核結果如有不符合事項,本會
得即暫停其介接作業;受稽核機關應於收到受稽核結果通知後二個
月內函復改善情形。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結果經本會審查不合格者,
應終止其介接作業。
6.稽核發現缺失涉及資料嚴重外洩者,責成受稽核機關依資通安全事
件通報及應變辦法規定之程序辦理。
7.完成稽核作業後,如有發生其他缺失情形,受稽核機關仍應於接獲
本會通知起二個月內函復改善情形。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結果經本會
審查不合格者,應終止其介接作業。
五、對介接機關稽核重點包括人力資源、人員安全管制、帳號密碼管理、
資料管理機制、線上資料查詢、介接機關內部及外部(包括涉及僑民
身分證明資料介接作業之委外廠商)稽核落實情形、資通安全教育訓
練、管理規定及其他事項。
六、本要點應配合相關資訊安全管理規定及稽核結果進行修正調整,以確
保稽核作業流程及稽核項目符合實務情形,以每三年進行檢討為原則
,如遇有特殊情形可即時進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