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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專班承辦學校聘用東南亞語專長生活輔導人員經費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僑生輔字第1150500886號 令
法規體系: 僑生輔導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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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僑生專班承辦學校僑生輔導量能
    ,補助僑生專班承辦學校聘用東南亞語專長生活輔導人員,以協助僑
    生適應及融入在臺生活,使其能安心學習,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僑生專班承辦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承辦本會產學攜
    手合作僑生專班之高級中等學校及承辦本會產學合作學士班之大專院
    校。
    學校向本會申請補助經費所聘用之東南亞語專長生活輔導人員,應符
    合下列規定:
(一)身分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持有有效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
    2.為外國籍人士,並已依法取得有效之中華民國居留證件。
(二)語言能力
    1.具備流利之華語文溝通能力,足以執行生活輔導相關工作。
    2.具備印尼語、馬來西亞語、越南語、緬甸語、菲律賓語、泰語、東
      埔寨語、寮語等東南亞語言專長之一,並得就實際輔導工作所需語
      種,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經我國或其他國家政府核准設立之語言檢測機構,或國內外大專
        院校認證,具備該語種 CEFR B2 以上程度之證明文件。
   (2)於該語種通行之地區或國家連續居住達三年以上之證明,並經學
        校審認其具備嫻熟運用該語言從事輔導工作之能力。

三、學校聘用東南亞語專長生活輔導人員得向本會申請補助經費,補助原
    則如下:
(一)補助名額:由本會每年視預算額度、學校僑生人數及實際聘用人數
      統籌分配,並由本會負責審查學校之申請。
(二)補助額度:專職人員每名以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均同)二十
      四萬元為限;兼職人員每名以每小時最高補助一百元為限。薪資不
      足部分或其他需用各類費用(如:年終獎金、勞保費、健保費、勞
      工退休金、加班費、值勤費、專業加給、其他津貼、督導費等),
      應由學校自籌款支應。
(三)前款專職人員任職未滿一年者,以每月補助二萬元計算;未滿一個
      月部分,不予補助;兼職人員為按時計酬人員,且不得由學校其他
      專職人員兼任。
    學校申請東南亞語專長生活輔導人員補助經費之人數上限,以下列標
    準計算:
(一)僑生專班學生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最高補助一名。
(二)僑生專班學生人數達三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最高補助二名。
(三)僑生專班學生人數達五百人以上、未滿七百人者,最高補助三名。
(四)僑生專班學生人數達七百人以上、未滿一千人者,最高補助四名。
(五)僑生專班學生人數達一千人以上者,最高補助五名。

四、學校應填具次年度東南亞語專長生活輔導人員補助經費申請表(格式
    如附表一),並檢附相關聘用計畫,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函報本會
    申請補助,逾期得不予受理。但本會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前項聘用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東南亞語專長生活輔導人員服務內容之規劃。
(二)學校聘用東南亞語專長生活輔導人員之專長語種與學校各僑居國僑
      生人數之配置情形。
(三)專業培訓及督導考評方式。
(四)薪資福利規劃。
(五)預期效益。
(六)經費編列:薪資至少為申請本會補助金額之二倍以上。
    第一項申請由本會依補助原則進行書面審查,簽陳核定後函知獲補助
    學校。

五、本會補助學校聘用東南亞語專長生活輔導人員之經費,每年分二期撥
    付學校,學校應覈實辦理。如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金額外,本會將依法追究相
    關責任。

六、受補助學校應於每年六月二十五日及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
    件分二期送本會辦理核銷,但本會另行指定函送期限者,從其指定。
    如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辦理繳回:
(一)收支清單(含印領清冊,格式如附表二)。
(二)成果報告表(格式如附表三),併同東南亞語專長生活輔導人員聘
      用證明文件(符合第二點第二項之證明文件及勞動契約)。

七、學校聘用東南亞語專長生活輔導人員,相關勞動條件及權益,應依照
    相關勞動法規辦理。

八、本要點經費之發給遇有特殊情形,本會得視個案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