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遴聘國內無給職顧問,協助推動僑務
工作及提供本會業務意見或備諮詢,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得遴聘國內無給職顧問一人,並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者
遴聘之:
(一)熟諳僑務工作,具有豐富實務經驗。
(二)具有僑務專業學識之學者、專家。
三、本會國內無給職顧問聘期以不超過二年為原則,期滿應依業務需要檢
討,仍有借重長才之必要者,得予續聘。
四、本會國內無給職顧問於受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其行為違反國家政策或利益。
(二)其行為對於本會聲譽有不良影響。
(三)其他不適任或無法執行職務之情形。
五、本會國內無給職顧問由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兼任者,其支領無給職顧問
之兼職費總額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應填具切結書(附表
),同意每月支領無給職顧問兼職費總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時,繳回
其溢領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