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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8.08 09: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國內無給職顧問遴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僑人一字第1151000986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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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遴聘國內無給職顧問,協助推動僑務
    工作及提供本會業務意見或備諮詢,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得遴聘國內無給職顧問一人,並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者
    遴聘之: 
(一)熟諳僑務工作,具有豐富實務經驗。
(二)具有僑務專業學識之學者、專家。

三、本會國內無給職顧問聘期以不超過二年為原則,期滿應依業務需要檢
    討,仍有借重長才之必要者,得予續聘。

四、本會國內無給職顧問於受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其行為違反國家政策或利益。
(二)其行為對於本會聲譽有不良影響。
(三)其他不適任或無法執行職務之情形。

五、本會國內無給職顧問由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兼任者,其支領無給職顧問
    之兼職費總額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應填具切結書(附表
    ),同意每月支領無給職顧問兼職費總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時,繳回
    其溢領之金額。
資料來源: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