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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培育國內青年赴國外進修國際事務補助要點
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國內國際事務青年人才,使具備
    國際視野並瞭解政府涉外工作實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海外進修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二十至四十五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內青年,對政治、外交
      、戰略等國際事務相關領域有興趣。
(二)具有大學學歷或同等學力以上。
(三)經檢定具全民英檢中高級(或其他英語檢定同等級能力)以上語文
      能力。
(四)受補助期間,未同時受領政府其他機關出國進修公費。


三、本會補助國內青年海外進修之項目及額度,依據年度預算及「中央各
    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
    表」規定額度內訂定,並以下列項目為原則:
(一)進修課程之全額或部分(定額)之報名費及學分費。
(二)國內往返進修地點直接航程之經濟艙全額或部分(定額)機票款。
(三)進修期間之生活費及住宿費。


四、補助原則及補助款之撥付:
(一)補助名額及金額:視年度預算額度逐年公告。
(二)補助款分二期撥付,第一期款(百分之五十)於受補助者出國前核
      發,第二期款(百分之五十)於受補助者返國並完成各項應履行義
      務後核發。


五、申請、評選及補助款請撥作業:
(一)申請及評選作業由本會於每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公布相關規定。
(二)經評選錄取補助海外進修經費者,應檢附經費補助申請表(附件一
      )、未支領政府其他機關出國進修公費切結書(附件二)、履行義
      務保證書(附件三)等相關資料,於出國進修三十日前送交本會辦
      理。


六、經本會核准補助者,應依規定完成相關義務,於進修實習結束之次日
    起一個月內(不得逾該會計年度),檢附下列文件送本會辦理核銷。
    如係本會專案核准預撥補助款者,有結餘款時,應一併繳回:
(一)接受本會部分(定額)補助報名費、學分費、機票款、生活費、住宿
      費者,應檢附「原始單據影本」及「本人親簽領據」。
(二)接受本會全額補助報名費、學分費、機票款、生活費、住宿費者,
      應檢附「原始單據」及「本人親簽領據」。
(三)應檢附出國進修報告及其他本會指定繳交之書面資料。


七、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停發補助款,其已核發之補助款
    得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繳:
(一)未依規定履行各項義務。
(二)未依國外學校規定完成進修課程或成績不及格。
(三)未依駐外機構之規劃完成各項實習活動。
(四)行使偽造或不實文件,經查證屬實。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