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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機票款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4 月 01 日
一、為海外僑胞及專業人士受邀參加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舉辦
    研習班、研討會或參訪等活動之機票款補助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申請機票款補助,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現居於海外地區認同中華民國,並熱心參與僑務工作者。
(二)積極協助政府推動國民外交,與主流社會關係良好者。
(三)在專業領域表現傑出或優秀之華(台)裔青年。
(四)為強化僑團組織、推廣海外華語文教育,協助華(台)商經貿事業
      發展、輔導僑胞回國升學或增進留台畢業校友會之聯繫,經本會專
      案邀請來台參加活動者。
(五)其他經本會專案認定對協助推動僑務工作有助益者。


三、申請機票款補助者,除應符合前點規定外,應於活動規定期限內備妥
    相關文件,向僑居地駐外館處或本會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經
    受理單位初核後送本會核定辦理;僑居地無駐外館處之地區,得逕向
    鄰近或兼管之駐外館處或本會提出申請。


四、本會審核機票款補助額度,以補助由僑居地往返國內直接航程之經濟
    艙全額或部分(定額)機票補助款為原則,並得參考駐外單位意見、
    申請補助者之僑居地區及本會當年度預算情形,分別視活動性質審酌
    之。但基於接待需要,本會得專案核定提高艙等。


五、經本會核准補助機票款者,應依受邀參與活動之規定完成應辦理事項
    ,於活動結束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不得逾該活動之會計年度),檢附
    下列文件送駐外館處、華僑文教中心或本會承辦業務單位初核通過後
    ,由受理單位製作黏貼憑證報會核銷。但經本會專案核准預撥補助款
    者,如有結餘款時,應一併繳回:
(一)接受本會部分(定額)補助者,應檢附「本人親簽領據」。
(二)接受本會全額補助者,應檢附「購票證明」、「機票票根或電子機
      票」、「登機證存根」及「本人親簽領據」。


六、受補助人未依前點規定辦理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於一至五年內不再
    受理其機票款補助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