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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本會出版品之管理與流通,依
    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其相關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會出版品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會出版品之專責管理單位為秘書室,並指定專責人員統籌控管本會
    出版品管理作業相關事項,負責設定、控管政府出版品資訊網(
    Official Publications Echo Network, 以下簡稱 OPEN網)使用帳號
    及作業權限。

四、本會各處室應指定出版品管理專責人員一名,督導出版品之統一編號
    申辦作業、規格形制統一、出版品電子檔繳交及 OPEN網之書目資料
    維護管理等事項。專責管理人員異動時,均應主動會知秘書室,並於
    該資訊網更新登錄。

五、本要點所稱「出版品」係指以本會經費或名義出版發行之圖書、連續
    性出版品(期刊、雜誌、叢刊及年刊等)、電子出版品(光碟、磁片
    等)及其他非書資料(錄音、錄影帶等)。

六、出版品統一編號及國際編號
(一)出版品編印時,除摺頁、散頁及供內部參考之輔導計畫等紙本出版
      品免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外,其餘出版品應由承辦單位自行向
      文化部建置之「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網址為 
      http://open.nat.gov.tw/gpnetwork)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 
     (Government Publications Number;以GPN標示)。
(二)承辦單位申請 GPN後,應視出版品類型依國家圖書館相關規定辦理
      下列事宜:
1、圖書類出版品:申請國際標準書號(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以ISBN標示)及出版品預行編目(Cataloging In
   Publication;以CIP標示)。
2、連續性出版品: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umber;以ISSN標示)。
3、視聽類出版品得視需要,申辦及印製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
   號(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以ISRC標示)。
(三)出版品統一編號以每一獨立出版單元申請一號為原則,不同出版形式
      應分別申請;重製時沿用舊編號,修訂或增訂時重新申請。連續性出
      版品創刊時申請一號,連續出刊時沿用舊編號,更名時應重新申請。
      連續性出版品並應於每期出刊後,更新最新出版年月及最新卷期資料
      ,停止出刊時,應加註停刊訊息。
(四)承辦單位應將申請CIP時所收到國家圖書館有關「此筆不做CIP」之回
      復傳真影本送秘書室,以供統計本會出版品CIP申請之情形。

七、出版品之基本形制
(一)圖書出版品應記載下列事項(示例如附件一):
1、封面:書名。
2、封底:ISBN及條碼、GPN、定價。
3、書名頁:書名、著(編、譯)者。
4、版權頁:上半頁印製出版品預行編目資料,下半頁著錄政府出版品基本
   資料,包含書名、著(編、譯)者、出版機關(地址、網址、編印或統
   一分發單位電話)、出版年月、版(刷)次、其他類型版本說明、定價、
   展售處(地址、電話、網址)、GPN、ISBN及著作權利管理資訊。
5、書脊:非騎馬釘裝且厚度在零點五公分以上或內頁超過一百頁者,書脊上
   記載書名、出版機關。
(二)連續性出版品應記載下列事項(示例如附件二):
1、封面:刊名、刊期頻率或卷期編次、出版年月。
2、封底:ISSN及條碼、GPN、定價。
3、版權頁:刊名(如有更改,應註明原刊名及更改日期)、出版機關(地
   址、網址、編印或統一分發單位電話)、編者、出版年月、創刊年月、刊
   期頻率(如有更改,應註明原刊期頻率及更改日期)、其他類型版本說 
   明、定價、展售處(地址、電話、網址)、GPN、ISSN及著作權利管理資
   訊。
4、書脊:非騎馬釘裝且厚度在零點五公分以上或內頁超過一百頁者,書脊上
   記載刊名、卷期(無卷期者應載出版年月)、出版機關。
(三)非書資料及電子出版品應記載下列事項(示例如附件三):
1、錄影節目帶(含錄影帶及光碟型式等)
(1)外盒部分:題名、內容大要、出版機關(含代表人、地址、網址、承辦
     單位電話)、錄音(影)或製作單位(住址、電話)、出版年月、長
     度、級別、核准字號或免送審類別、權利範圍(註明家用或公開播映
     用)、GPN、相關國際編號、定價、展售處(地址、電話、網址)、其
     他類型版本說明及著作權利管理資訊。
(2)錄影帶之側面及光碟型式之碟面標籤:題名、長度、級別、核准字號或
     免送審類別、權利範圍(註明家用或公開播映用)、出版機關(代表
     人、地址)、GPN、相關國際編號。
2、錄音資料帶(含錄音帶及光碟型式等)
(1)外盒部分:題名、內容大要、出版機關(含地址、網址、承辦單位電
     話)、錄音或製作單位(住址、電話)、出版年月、長度、GPN、相關
     國際編號、定價、展售處(地址、電話、網址)、其他類型版本說明及
     著作權利管理資訊。
(2)錄音帶之帶面及光碟型式之片面標籤:題名、出版機關、錄音或製作單
     位、長度、出版年月、GPN、相關國際編號。
3、電腦檔、資料庫及網頁等內容:題名、出版機關(地址、網址、承辦單位
   電話)、資料維護單位、出版年月、檔案格式、系統需求設備、其他類型
   版本說明、 GPN、相關國際編號及著作權利管理資訊。

八、圖書及連續性出版品以A4(21×29.5公分)、菊版八開(21×29公分)
    、四六版十六開(19×26公分)、四六版十八開(16×23公分)或菊版
    十六開(15 ×21公分)等規格擇一印製,並以橫書版面呈現。但性質
    特殊者不在此限。

九、本會出版品之封面,應於適當處加印會徽。

十、政府出版品採隨選列印(Print on Demand)出版者,應記載事項依照
    原出版品辦理。但版權頁應加註隨選列印產出說明及日期。

十一、本會出版品之紙張或包裝材料,應優先採用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
    護標章使用許可,且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再生紙及再生材料產品。

十二、本會出版之專輯、專案研究報告等序言或前言由委員長具名;期刊
    、參考資料、目錄、統計及彙編資料等一律以編輯說明代替序言。

十三、出版品分發寄存作業
(一)分發:各承辦單位在出版品出版後,除依據業務需要分發運用,並
      應分呈正副首長、主任秘書、各處室主管各一份;另並應寄送文化
      部二份。
(二)寄存:各承辦單位應依據文化部選定寄存圖書館,辦理出版品寄存
      服務,並得視需要另行選定出版品寄存對象。

十四、出版品統籌展售推廣作業
(一)出版品提供銷售前,有關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
      之授權利用,應依照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約定之。
(二)為便利出版品流通及符合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出版品定價之訂
      定,以編印成本為計算基礎,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託代售費用
      、倉儲費用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但本會得依據銷售
      之地點、時間、數量、顧客等因素自行決定銷售折扣或改變定價。
(三)實體政府出版品之統籌銷售,依下列方式辦理:
1、檢送出版品時,應填具政府出版品委託統籌展售清單(示例如附件四)
   ,連同一定數量之出版品送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以下簡稱展售門市)
   銷售,並得應展售門市之銷售需求,視庫存情形提供所需數量。
2、展售門市定期依實際銷售出版品數量,製作結帳清單,以定價百分之六
   十結付帳款。
3、本會提供統籌銷售之政府出版品,以折扣或改變定價銷售時,展售門市應
   就調整前後之銷售情形分項列帳。
4、相關寄送運費,除第一次由本會負擔外,餘寄送及退還之運費均由展售門
   市負擔。
(四)本會贈閱定價之出版品,依下列原則處理:
1、各級機關、機構或公私立大學院校圖書館逕行贈送,但每種以二冊為上 
   限。
2、民間團體、個人或國外圖書館,除簽准贈送者外,均請其價購。
3、民意代表索書,由本會秘書室國會聯絡組轉送。
(五)本會出版品由各承辦單位自行庫存控管,每種應控存五冊。控存量以
      外之出版品保存期限為二年,逾期經簽准後,得減價出售、贈送或銷
      毀。
(六)文化部得就統籌展售之需要,函請本會重製庫存已罄之出版品。
(七)本會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時,應附帶約定提
      供展售門市銷售之義務。其代售酬金,由本會之合作或委託對象與展
      售門市洽定之。

十五、出版品已於網站公開者,應於政府出版品資訊網登載連結網址,並隨
    時更新。

十六、印製出版品應同時考量電子化需求,除特殊原因不宜採行電子檔儲存
    者外,應同時具備電子檔。電子檔除保留原始製作檔案外,並應於招標
    時委外轉製其他檔案格式,轉製之檔案格式應以可攜式文件檔案格式
   (以下簡稱PDF檔 )為原則(電子檔應符合規範,示例如附件五)。

十七、出版品之授權利用
(一)本會出版品得擇適當者辦理授權,並依出版品性質、授權方式、利用
      範圍等,收取合理使用報酬。
(二)各單位辦理出版品授權,得採下列方式:
1、全部授權:授權他人得以各種方法,不限地域、時間、內容利用該出版品
   及再授權他人利用。
2、部分授權:得視利用目的、地域、時間、內容、方法,選擇適當者辦理
   授權。
(三)本會出版、發行圖書時,於已取得著作財產權範圍內,同意由文化部
      辦理流通利用。 
(四)本會同意由文化部辦理連續性出版品流通利用時,應就該期單篇文章
      全文或摘要分別同意之。
(五)本會同意文化部辦理圖書或連續性出版品流通利用時,應將該出版
      品、同意函及利用清單(示例如附件六)函送文化部,如有電子檔應
      併送之,送交前應先掃除電腦病毒,並自行備份存檔。

十八、本要點未規定之出版品管理作業,依文化部訂定之「政府出版品管理
    作業要點」辦理。

十九、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