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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僑生輔導室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僑務委員會100年 2月 10日僑輔就字第 09830183221號
主旨:修正本會僑生輔導室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一般僑生身分證明書核發處理期間:3日。
二、升學考試優待證明書核發處理期間:3日。
三、受理(含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海外僑生申請自行回國入學處
    理期間:5日。
四、申請僑生基本資料更改案件處理期間:3日。
五、處理期間自收件之次日起算,並包含假日,但通知補正期間應予扣除
    ;案情複雜之申請案件,得另通知申請人延展處理期限,但延長後之
    處理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六、申請案件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
    ,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