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內民間研製華語文教材,充實
僑教資源,拓展臺灣華語文國際市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鼓勵研製之華語文教材,除應符合我國對外華語教學政策外,
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教材以正體字編印為主。但必要時得加註簡體字。
(二)涉及拼音部分以注音符號為主。但得適度加註漢語拼音、通用拼音
或使用音標整合版(即注音符號、通用拼音及漢語拼音並列),亦
得以附錄形式列出注音符號、通用拼音或漢語拼音之對照表。
三、申請補助教材類別如下:
(一)平面教材。
(二)數位化教材:包含多媒體光碟及網際網路教材(須能在非中文視窗
環境使用,或是在非中文視窗下加掛中文系統執行)。
(三)視聽媒體教材。
(四)其他符合第二點規定之教材。
前項第一款之教材以適宜數位化重製並能置放於本會網站者為佳。
四、申請者需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辦理商業登記之國內公司、行號或出版社。
(二)依法登記或立案之國內各公、私立學校、社教機構、法人團體或學
術研究機構。
(三)於國內大專院校或專業文教機構任職,並具有華語文教學專長之人
士。
五、申請者應備妥下列書表資料一式三份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件一)。
(二)申請者之登記或立案證明影本;如屬自然人,應附身分證明及學經
歷背景資料。
(三)企劃書(含摘要表-附件二)。
(四)切結書(附件三)。
(五)曾公開發行之出版品(無則免附)。
(六)授權同意書(附件四)。
申請者所送之各項書表及相關資料,無論本會是否准予補助,均不予
退還。
六、申請案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初審:審查資格及所送各項書表等相關資料是否齊備。
(二)複審:初審通過者,由本會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複審
,並得通知申請者至本會現場展示或說明申請補助之教材。
七、依本要點接受補助之申請案,其授權事項如下:
(一)接受補助之成品,受補助者應授權本會於約定範圍內,得無償重製
、改作及不限方式利用,或以優惠價格購買,或由受補助人免費提
供一定數量,供本會推廣利用。
(二)至其他著作財產權及授權事項,由本會與申請者於訂約時併約定之
。
八、補助原則及考核事項如下:
(一)本會依據專家學者意見所評估該專案總經費採部分補助,並以不超
過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基於僑教發展特殊需要,得依個案
情況提高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七十。
(二)同一申請者之同一類別教材,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三)有關本會撥款方式、期程及與受補助者間之其他權利義務事項,另
以契約或協議約定之。
(四)本會得隨時瞭解受補助者執行情形,受補助者應配合提出具體之說
明及相關證明文件;受補助者未依本會審核通過之企劃書內容辦理
結案或執行成效不彰,或有未經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申請而逕予展延
等情形,本會得視情節輕重,減少或撤銷其補助。
九、受補助者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受補助者若同時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應詳列各補助機關
之補助項目及金額,並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
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
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二)受補助者須保證所研製之教材(軟體)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
他權利;如經發現有侵權情事並查證屬實者,受補助者除應自負其
責及賠償本會所受損害外,本會並得撤銷補助,同時追繳已發之款
項。
(三)受補助者須依據本會核定之企劃書內容確實執行,不得任意更改或
終止。如有任何變更或因故延期者,除事前以書面通知本會審核同
意者外,本會得撤銷補助,並追繳已發之款項;至終止執行企劃書
內容者,亦應以書面通知本會,並繳回已發之款項。
(四)受補助者如有將本會補助款移作集資、保證或其他非關補助事項範
圍之用之情形,本會得撤銷補助,追繳已發之款項,並得依情節輕
重停止受理補助申請一至五年。
十、依本要點接受補助之申請案經費核銷原則如下:
(一)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之部分補助案件,受補助者除應檢送領據、全
案收支明細表及接受補助之成品三份辦理核銷外,接受補助金額之
原始單據,自政府總預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須保存二年,必要
時得由本會相關單位派員查核之。
(二)未滿新台幣二十萬元之部分補助案件,受補助者除領據外,應檢送
獲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影本、全案收支明細表及接受補助之成品三
份辦理核銷。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十一、有關其他母語教材補助,得參照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