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七日行政院(83)台僑字第 41428 號函訂頒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僑務委員會僑人字第 09230203011 號函
修正發布全文 8 點;並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行政院院臺僑字第 0920023317 號函核定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 0963032124-1號函
修正發布第 4、7 點規定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09830126461號
函修正下達第 4 點規定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僑務委員會僑民事字第10700717361號
函修正第2、5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