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僑務委員會(82)僑人字第 05642 號
函核定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日僑務委員會(85)僑人字第 850047582
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僑務委員會八十八僑人字第 008518 號函
修正
4.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僑務委員會八十九僑人字第 064223 號函修正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僑務委員會僑人字第 09130031461 號
函修正
6.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二字第 09330201041
號函修正
7.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二字第 0943023291 號函修
正全文 7 點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二字第1021000205號函
修正第5點;並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二字第10310003581 號函
修正
10.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七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二字第1041000389 號函
修正第5點
1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二字第1081000347號函
修正第6點
1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二字第1101000342號函
修正,除第3點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名稱並修正為
「僑務委員會表揚模範及傑出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1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二字第1101000959號函
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1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四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二字第1121001240號函
修正,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