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及艱困地區僑民學校師資輔助金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1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僑生輔字第1140501708號 令
法規體系: 僑生輔導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一月僑務委員會核准公告實施
2.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四月十九日僑務委員會核定修正
3.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僑務委員會僑輔在字第 0903030735-1 號函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原名稱:僑務委員會受理華僑捐贈獎助學金處理
  要點)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僑務委員會僑輔在字第 09230227591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6 點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僑務委員會僑輔在字第 09630236261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6 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僑務委員會僑輔在字第 0973028860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4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030501063號令修
  正發布第6、8點;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0705009311號
  令修正發布第1、9點;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070502164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僑務委員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及僑
  民學校輔助金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10.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0805003951號令
   修正發布第13點;並自即日生效
1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090501062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僑務委員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及艱
   困地區僑校師資輔助金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1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100501946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僑務委員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及艱困地
   區僑民學校師資輔助金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13.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輔字第1140501708
    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