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一月僑務委員會核准公告實施
2.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四月十九日僑務委員會核定修正
3.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僑務委員會僑輔在字第 0903030735-1 號函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原名稱:僑務委員會受理華僑捐贈獎助學金處理
要點)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僑務委員會僑輔在字第 09230227591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6 點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僑務委員會僑輔在字第 09630236261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6 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僑務委員會僑輔在字第 0973028860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4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030501063號令修
正發布第6、8點;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0705009311號令
修正發布第1、9點;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0705021641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僑務委員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及僑民學校
輔助金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10.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0805003951號令
修正發布第13點;並自即日生效
1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0905010621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僑務委員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及艱困地區僑校
師資輔助金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1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100501946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僑務委員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及艱困地區
僑民學校師資輔助金要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