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僑務委員會核定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僑務委員會核定修正
3.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僑務委員會僑輔在字第 0900018036 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 6點
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僑務委員會僑輔在字第 09430073611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點;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海外回國就學僑
生醫療急難及喪葬補助要點)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僑務委員會僑輔在字第 09530435001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9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 10305001521
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輔字第1140502175號令
修正第 3、5、9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