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僑務委員會僑三經字第 0943008262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僑務委員會僑三經字第 09630059641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7 點;並自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僑務委員會僑二企字第 0983006468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6、7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二日僑務委員會僑二企字第 09930043503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點、第 6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僑務委員會僑綜政字第1020700159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點、第 7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僑務委員會僑綜政字第1030700742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點、第 7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僑務委員會僑綜政字第1040700444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各大學院校開設華僑
事務課程作業要點」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僑務委員會僑綜政字第1070700188號
令修正發布,並修正名稱為「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各大學院校開設僑務
課程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僑務委員會僑綜政字第1110700296號
令修正發布,並修正名稱為「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各大學校院開設僑務課
程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