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僑務委員會僑二教字第 09530025201
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七日僑務委員會僑二教字第 09530254952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2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僑務委員會僑二教字第 0983004789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7、9 點規定及第 7 點規定之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七日僑務委員會僑二教字第 1010202227 號
令修正發布第 9 點規定及第 9 點規定之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四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0702026331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僑民學校教材供應及經費補助申請須知」;
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0802034721號
令修正發布第 7、9 點及第 8 點附件六;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