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僑務委員會僑二教字第 09830180452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僑務委員會僑二教字第 09830395031
號令修正第 2點、第 4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010202869號
令修正第 2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0602004881號令修
正;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0702037811
號令修正,名稱並修正為「僑務委員會鼓勵泰緬僑民學校聘用畢業僑生擔
任教師經費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110202531號
令修正,名稱並修正為「僑務委員會鼓勵僑民學校聘用畢業僑生擔任教師
經費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