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七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 09530256511 號函
訂定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 09630064611 號
函修正第 3點、第4點規定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 09630377953 號
函修正第 3 點規定;並自九十六年十月九日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 09830343512號函
修正第2點、第3點規定;並自九十八年十月七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 1011001434號函
修正第3 點規定;並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僑務委員會僑綜專字第1020700117號
函修正第3 點規定;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八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九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1091001209號
函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二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1101000117號
函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1131000291號
函修正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