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僑務委員會僑秘研字第 09530161551 號
函訂定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僑務委員會僑秘研字第 09530381611 號
函修正第 4、 5、6 點規定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僑務委員會僑秘研字第 09730279791 號函
修正全文 9 點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僑務委員會僑秘研字第 10107002781 號函
修正第2點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僑務委員會僑綜管字第 10507000691號
函修正第2、5、6、8點及附件1、3 ;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僑務委員會僑綜管字第 1050700530 號
函修正第6點及附件 3 ;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僑務委員會僑綜管字第1060700003號函修
正第6點及附件 3 ;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僑務委員會僑綜管字第1060700930號
函修正附件2及附件 3 ;並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