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僑務委員會僑秘研字第 64565 號函
訂定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僑務委員會僑秘研字第 0923003403 號函
修正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僑務委員會僑秘研字第 0943030373 號函
修正全文 10 點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僑務委員會僑秘研字第 09930054471號
函修正全文11點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六日僑務委員會僑秘研字第 1010700300號
函修正第 4、 5、 6、 7、 8、 9點;並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僑務委員會僑綜管字第1030701597
號函修正;並自一百零四年ㄧ月五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僑務委員會僑綜管字第1050700533號函
修正第11點;並自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僑務委員會僑綜管字第1070701819號
函修正;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僑務委員會僑綜管字第1110700984號
函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10.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僑務委員會僑綜管字第1120701034號
函修正第4點、第9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