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 09630308181 號函
核定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 09830033551 號函
修正名稱及全文 6 點(原名稱:僑務委員會僑務榮譽職人員須知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僑務委員會僑民事字第 10701002361
號函修正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僑務委員會僑民事字第1070105175號函
修正第3、4、5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六日僑務委員會僑民事字第1140100737號函
停止適用,並自一百十四日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