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 0913002775 號
函訂定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 09330191091
號函修正第 8、9 點規定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六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 09330191091 號函
刪除第 8 點規定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 09930143631 號函
修正第 3、 4、 6、 8點規定
5.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10030015521號函修正
第 3、 4、 5 、6 、8點規定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10110018091號函
修正第5、6、8點及刪除第9點;並自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八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1021000590 號函刪除
第7點及修正第8點規定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1031001499 號函
停止適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