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僑務委員會(84)僑參字第 05531 號函
訂頒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僑務委員會僑一綜字第 0913025636 號函
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僑務委員會僑一綜字第 0923008661 號函
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僑務委員會僑一綜字第 0923030295 號函
修正發布全文 8 點
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僑務委員會僑一綜字第 09530161985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海外華僑團
體活動經費補助要點)
6.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僑務委員會僑一綜字第 09530293642 號令
修正發布第8 點暨附表二之一、二之二;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僑務委員會僑一綜字第 0983003639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4、8、9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九日僑務委員會僑民綜字第10301024351 號
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七日僑務委員會僑民綜字第10701017261 號
令修正,名稱並修正為「海外僑民團體經費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10.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七日僑務委員會僑民綜字第10801045031號
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1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十日僑務委員會僑民綜字第11001019091號
令修正第8點附表五;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