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僑務委員會僑輔在字第 09630375881號令
發布,並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僑務委員會僑輔畢字第 09730401201號
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八日僑務委員會僑輔畢字第 09930319001號令修
正發布,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原名:「僑務委員會辦理海外青年
技術訓練班參加招生學校作業須知」)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010500943號令修正發布
,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050501104號令修正發布,
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五日僑務委員會僑生研字第10605027011號令修正發布,
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僑務委員會僑生研字第10905011771號令修正發布,
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八日僑務委員會僑生研字第1100501248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
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五日僑務委員會僑生研字第1100502245號令修正發布,
並自即日生效
10.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五日僑務委員會僑生研字第1120500425號令修正發布,
並自即日生效
1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僑務委員會僑生研字第1130500398號令修正發布,
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