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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華僑身分證明書」格式(檢附華裔證明文件核發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僑綜證字第10607013351號 令
法規體系: 僑民證照服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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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僑務委員會僑證照字第 09230065211 
  號公告訂定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僑務委員會僑證服字第 09330573021 
  號公告修正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僑務委員會僑證證字第 09430340772 
  號公告修正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僑務委員會僑證證字第 09930427681 
  號令修正;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僑證證字第 10030456301 號令修正;並自
  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僑證證字第 10106001471 號令修正;
  並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僑民證字第 10401049811 號令修正;
  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僑綜證字第10607013351號令修正;
  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