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100201027號令訂定
;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110202886
號令修正第7、8、9 點 ;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120200961號令修
正第7、8點及第4點附件1、附件2、第9點附件8、附件10、附件11 ;並
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130201981號
令修正第7、8、9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130203185號令
修正第8 點附件四、附件五;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八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140201980號令
修正第7、9點及第8點附件四;除第7點及第8點附件四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五年一月一日生效外,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