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100202069號令
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110200804號令
修正第3、4、5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七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120201416號令
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130201981號
令修正第4、6、9點、第5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130203185號令
修正第8 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八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140201980號令
修正第9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