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歡迎海外僑胞回國參加雙十國慶活動
,配合推動國內觀光及醫療健檢,特訂定本要點。
二、慶典旅遊健檢補助之僑胞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一百年七月一日(含)以後入境。
(二)自一百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九日於本會十月慶典回國僑胞接待服務處
完成僑胞報到手續,領得一百年十月慶典「僑胞證」,並出席十月
九日「四海同心聯歡大會」或十月十日「國慶大會」。「僑胞證」
含正副聯二部分,其中副聯係供參加慶典旅遊或健檢使用,遺失不
補發。
三、補助事項:
(一)補助對象:參加十月慶典活動之僑胞。
(二)補助金額:本會補助持僑胞證副聯正本參加慶典旅遊或醫療健檢之
僑胞,每人至多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三)補助款轉發單位:依本要點規定承作僑胞旅遊之旅行社或辦理僑胞
健檢之醫療機構。
四、慶典旅遊補助相關事項:
(一)本要點所稱之慶典旅遊為國內三天二夜以上之活動,分別於下列期
間內辦理:
1. 第一階段: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九日中午十二時止。
2. 第二階段:一百年十月十日中午十二時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承作慶典旅遊之旅行社,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推薦「一百年國慶主
題旅遊推薦行程」之承作旅行社。
2. 領有交通部觀光局合格執照之綜合旅行社或甲種旅行社。
(三)慶典旅遊行程由承作旅行社依下列規定規劃安排:
1. 旅遊期間:依本要點第四點(一)之規定辦理。
2. 旅遊地點:台灣本島以及澎湖、金門、馬祖等離島之人文天然景
觀行程。
(四)承作人數上限:每家旅行社承作僑胞旅遊人數以八百人為上限,
超出部分本會不予補助。但有特殊情形,得報請本會專案簽核辦
理。
(五)旅行社請款期間:一百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以郵戳為憑)。
(六)旅行社請款注意事項:
1. 請款檢附表件(務請依下列順序將各表件夾妥):
(1)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正本(請款金額為本會補助金額,不含
僑胞自付額。)
(2)「請款明細總表」(如附表一,不同之旅遊路線,須分別填
報)須填妥各欄相關資料並加蓋旅行社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章。
(3)「僑胞證副聯黏貼憑證」(如附表二),須將「僑胞證」副
聯正本【正面經僑胞親筆簽名(中、英文皆可)】依序黏貼
於相對應之欄位,黏貼序號須與「請款明細總表」序號欄位
相對應,不得有誤。
(4)交通部觀光局合格執照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旅
行社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章)。
(5)活動日程表(以A4直式呈現)
(6)僑胞旅遊景點團體照一張。
2. 旅行社將各「僑胞證副聯黏貼憑證」依「請款明細總表」內所載
序號排列整齊,附加於「請款明細總表」之後,連同交通部觀光
局合格執照影本,於請款期間送達本會慶典參訪組(第三處),
俾依行政程序撥款。
3. 以上請款表件不全時,本會得請承作旅行社於一百年十一月三十
日前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撥款。
(七)僑胞報名參加旅遊活動於繳費後出發前決定更換旅行社,須由轉
團旅行社填報「轉團同意書」(參考格式如附表三)敘明轉團事
由,並經僑胞本人、轉團旅行社及接辦旅行社三方共同簽章同意
;接辦旅行社須於事後向本會請款時併附「轉團同意書」。至於
僑胞須否酌付轉團手續費,依各旅行社規定辦理。
(八)旅行社申請補助款,如有冒名頂替旅遊活動或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者,本會除得拒絕撥付或追繳補助款外,並將移請司法機關處理。
(九)僑胞參加旅遊活動請與旅行社簽訂契約,以保障權益;旅遊期間
如發生糾紛,得向消費者保護官或「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
會」(如承攬旅行社屬該會會員)提出申訴,相關網址為:
www.cpc.gov.tw;www.travel.org.tw。
(十)為確保僑胞旅遊品質及權益,由「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所推薦「一百年國慶主題旅遊推薦行程」之承作旅行
社須於一百年九月二十日前將相關旅遊路線詳細行程表彙送本會
備查。
五、慶典健檢補助相關事項:
(一)慶典健檢分兩階段辦理:
1. 第一階段: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九日中午十二時止。
2. 第二階段:一百年十月十日中午十二時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承辦慶典健檢醫療機構:至一百年六月仍參與行政院衛生署一百
年度「醫療服務國際化推動計畫」之醫療機構,並有意願承辦慶
典健檢服務,且經行政院衛生署同意核備者(相關資料請查閱本
會網址:www.ocac.gov.tw)。
(三)慶典健檢補助條件:每位僑胞參加健檢費用至少須新臺幣六千四
百元(含)以上,本會始補助新臺幣三千二百元(補助次數以每
位僑胞持僑胞證副聯正本參加慶典健檢活動一次為限);僑胞所
選擇之健檢費用如未達新臺幣六千四百元者,不予補助。
(四)健檢預約:為利醫院安排健檢,請僑胞自行事前向承辦慶典健檢
醫療機構預約。
(五)醫療機構請款期間:一百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
止(以郵戳為憑)。
(六)醫療機構請款注意事項:
1. 請款檢附表件(務請依下列順序將各表件夾妥):
(1)請款收據正本(請款金額為本會補助總金額,不含僑胞自付
額。)
(2)「請款明細總表」(如附表四),須填妥各欄相關資料並加蓋
醫療機構關防或統一編號章。
(3)「僑胞證副聯黏貼憑證」(如附表五),須將「僑胞證」副
聯正本【正面經僑胞親筆簽名(中、英文皆可)】依序黏貼
於相對應之欄位,黏貼序號須與「請款明細總表」序號欄位
相對應,以利核對。
2. 請醫療機構將各「僑胞證副聯黏貼憑證」依「請款明細總表」內
所載序號排列整齊,附加於「請款明細總表」之後,於請款期間
送達本會慶典聯絡組(第一處),以憑辦理核撥事宜。
3. 以上請款表件不齊全時,本會得請承辦醫療機構於一百年十一月
三十日前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撥款。
(七)醫療機構申請補助款案件,如有冒名頂替健檢或申請文件偽造不
實者,本會除得拒絕撥付或追繳補助款外,並將移請司法機關處
理。
(八)僑胞參加健檢如與醫療機構發生醫療糾紛,得向各縣市鄉鎮市調
解委員會、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提出申訴,或透過法院訴訟處理。
(九)承辦慶典健檢醫療機構須於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將相關健檢資
料表彙送本會備查。
(十)國內健檢資訊:可經由本會 (網址:www.ocac.gov.tw)、台灣
國際醫療網(網址:www.medicaltravel.org.tw)或醫療機構網站
查閱。
六、本要點全文及相關表件(含一百年十月慶典「僑胞證」樣本)將於
本會網站發布,實施期間如有相關疑問,請逕上本會網站查閱或電
洽本會十月慶典處,參訪組:(02)2327-2723、2327-2725、聯絡
組:2327-2859、2327-2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