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僑務委員會僑四事字第 09030015314號函訂
定;同年五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僑務委員會僑四事字第0913050969號函
修正;同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僑四庶字第0963026575-1號函修正;同
年九月一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僑秘庶字第1010401836號函修正第 5
點、第7點及刪除第9點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八日僑秘庶字第1020400352號函停止適用 ;
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