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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英譯法規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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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四條規定,申請人如係喪失我國國籍後又回復國籍者,其在國外或僑居地居住期間之計算方式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僑證服字第09930433271號
法規體系:
僑民證照服務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序
公發布日
中/英文法規名稱
1.
2011.01.07
CH
核釋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四條規定,申請人如係喪失我國國籍後又回復國籍者,其在國外或僑居地居住期間之計算方式
EN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4 of the Overseas Compatriot Identity Certification Act concerning the calculations of the period of residence overseas or in the place of overseas residence for applicants who have resumed nationality of the R.O.C.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