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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四條規定,申請人如係喪失我國國籍後又回復國籍者,其在國外或僑居地居住期間之計算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僑證服字第09930433271號
法規體系:
僑民證照服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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