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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僑民證照服務類:31 筆

31. 097.10.23 訂定「九十八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實質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