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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僑民證照服務類:34 筆

31. 100.04.03 訂定「九十九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實質法規
32. 100.01.03 修正「九十九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增訂柬埔寨,生效日期自公告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實質法規
33. 098.06.25 訂定「九十八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增訂烏克蘭部分)」,施行日期自公告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實質法規
34. 097.10.23 訂定「九十八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實質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