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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修正「九十九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增訂柬埔寨,生效日期自公告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
※因期滿而當然廢止
發文字號:
僑證服字第09930427641號
法規體系:
僑民證照服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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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依據: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九十九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增列柬埔寨,未取得該國之永久居留權,而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 E類簽證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適用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規定。